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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上看到一篇打到我心裡的文章。
水瓶鯨魚在yahoo寫的,
就如同他所說,
"個性不合"的分手理由真的很令人厭惡。
雖然話說的好聽,
想在彼此的印象都還不錯的時候分手。
既然如此,為什麼不把事實攤開來談,還可以比較讓人心甘情願的接受?
真的個性不合,要等到一年後才發現嘛?
真的個性不合,我真的會蠢到一點感覺都沒有?
那我真的只能說,他太會演戲了。
說到底,只是不想當壞人吧。
但是傷害已經造成,
又怎能全身而退?
我寧願聽到殘忍的事實來讓我徹底斷念,
我也不想像現在這樣死得不明不白。
人間蒸發,避不見面,不說明,
這不是對的態度。
不過如果本人沒有感覺,那其實我也無法多說甚麼。
反正我們不會再有交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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